【TNT新闻网2026年7月28日讯 记者:刘洋、欧阳雪报导】朱东亚投案,曝出了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卫滨区法院等三个司法机关顶着35项违法行为,协同“远洋捕捞”了港商韩霞投资的成都企业,逐利执法的内幕:
据北京消息士透露:近年来,河南省多地执法部门不断发生“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的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北京高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决策!
迫于中纪委国家监委的压力,已升为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政委的朱东亚,于2025年11月3日,向河南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交代了相关问题。
消息人士还透露,朱东亚在任新乡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21.8-2025.2)期间,主导了“释永信案”、“科学家徐蔚‘扫一扫’专利案”、“港商韩霞案”等,这几起案件,朱东亚带领三司法团队,无一不是以追求巨额私利为目的,根本不顾习近平主席制订的“依法治国”决策。
尤其“港商韩霞案”,从2022年始,时任新乡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朱东亚,领着河南省新乡市三司法机关创下了35项违法记录。
香港商人韩霞案(2023)豫 0703 刑初 322 号,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司法机关存在系统性违法行为。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
取证程序违法。
1.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制。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作无罪辩解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案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坚持无罪辩解,且本案涉案金额 30 亿余元、涉及 45,000 余人,数万个家庭,属于重大案件,三项条件同时满足,侦查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讯问笔录制作违法,存在指供、诱供、骗供、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行为。
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内容与讯问笔录明显矛盾,并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存在指供、诱供、骗供、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情形。各被告人在无法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对侦查机关违法讯问的手段、方法、细节的陈述高度一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3.被害人询问笔录高度模板化。
港商韩霞案,260 余份被害人询问笔录措辞、叙述结构、语言表达高度雷同,甚至整段文字完全相同。被害人是彼此独立的个体,分处全国各地,互不相识,从未接受任何“统一培训”,笔录完全雷同只能证明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存在指供、诱供、照搬模板的情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条(询问嫌疑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未依法收集、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段保玲案民事诉讼发生在前,民事判决书及所附证据(买卖合同、产品使用说明书、形体跟踪表)具有公开性、可查询性。该组证据证明消费者自愿签署合同、亲笔书写“没有不良反应”,系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有能力也有义务依法调取,却未主动收集、也未向法庭移送任何一份对上诉人有利的民事判决及其所附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应当收集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全部证据)。
5.侦查机关伪造证据。
视频未展示快递单号、快递面单或邮寄信息,无法确认该快递系腾讯公司邮寄。辩护人申请提供快递单号,公安机关至今未提供;辩护人自行查询,未查到收件民警有任何快递签收记录。存在侦查机关自行伪造向腾讯公司核实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鉴定程序违法:
6.鉴定过程无合法见证人参与。
就“固定丁忠俊手机时现场有哪些人在场”,两名鉴定人的回答存在重大出入,一名称还有两名公安在场,另一名称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鉴定应当有见证人)。
7.鉴定人人数不合法。
河南威盾作出的所有鉴定报告只有一名鉴定人实际参与,另一名签字鉴定人未参与鉴定,不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应指定至少两名司法鉴定人)。
8.鉴定方法严重错误。
鉴定人员当庭承认,对丁忠俊网盘 EXCEL 表格中重复、矛盾的层级数据,系采用“随机的方法”确定上下级关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层级和伞下人数直接决定定罪和量刑,采用随机方法确定关键事实,意味着鉴定结论已丧失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9.鉴定检材被篡改。
鉴定所使用的层级文件最近修改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2 日 12 时 42 分,此时丁忠俊已被羁押于看守所,手机已被封存,客观上不可能修改文件。修改记录系客观的电子数据痕迹,证明检材在侦查阶段被访问、被修改,原始检材已灭失。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被篡改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违法:
10.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银行流水、业绩表格等电子数据,未依法制作提取笔录,未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未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无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数据来源不明、提取过程不明、传递路径不明、是否被篡改不明。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11.检验值证明存在循环论证。
公安机关提交的腾讯公司回函本身即存储于光盘之中的电子数据,用回函中的 MD5 值证明回函自身的真实性,属于“自己证明自己”,构成典型的循环论证。
12.腾讯调取文件数量不合常理。
公安机关通知腾讯调取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 日期间的全部文件,丁忠俊每月更新网盘文件,至少应为数十个表格文件,腾讯却仅返回本案鉴定的一个文件,与事实严重矛盾。
审计程序违法:
13.恒业审计报告签名鉴定人挂名执业。
鉴定人牛金平对鉴定事项不了解,当庭称“层级嘛,就两个字,改一改就可以了”,系典型的挂名执业,未独立参与鉴定。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鉴定人负责制度)。
14.恒业审计报告存在委托单位干涉审计的情形。
河南恒业 96 号审计报告关于层级的结论,全部引用河南威盾 319 号鉴定报告,而 319 号鉴定报告比审计报告仅早 1 天做出,审计人员与公安机关、河南威盾共同商量审计内容,审计结论失去独立性。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鉴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十六条(鉴定工作应独立进行)。
15.恒业审计报告被侦查机关自行否定后重新委托审计。
公诉机关 2024 年 7 月 7 日要求侦查机关查明鉴定人身体状况,若不具备审计能力则重新委托审计;2024 年 8 月 22 日侦查机关委托河南众诚重新审计。该事实证明侦查机关自身亦认为恒业审计报告不可靠,恒业 96 号、18 号报告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6.众诚 43 号审计报告依赖违法的威盾 319 号鉴定报告,不具备合法性。
威盾 319 号鉴定报告程序违法、鉴定人违法、鉴定方法错误,豫众诚 43 号将其作为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同样不合法。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遇到送检材料不足且无法补充,应当终止鉴定)。
17.众诚 43 号审计报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鉴定人杨瑞雪注册会计师证发证时间为 2023 年,执业仅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须“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杨瑞雪不具备法定资质。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财产处置违法:
18.扣押、变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价值 600 万元面膜、50万变卖案件尚未判决的美体内衣、扣押并变卖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奢侈品等。刑事侦查权被异化为财产处置权,远超刑事侦查的正常范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
19.协助单位变相协助处置财产。
协助单位:各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资金);涉案财产购买方(低价购买被扣押财物);涉案财产评估、拍卖机构(协助变卖程序)。违法行为:通过协助变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共同参与将刑事侦查权异化为财产处置权的系统性违规行为。上述单位明知或应知其协助处置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配合完成财产变现。违反原则:协助执行单位对协助事项的合法性有审查义务,对明显违法的协助要求应予拒绝。
管辖违法:
20.韩霞是香港商人,投资的玮格沃德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下面经销商涉山东、江苏、陕西、河南、四川等全国各地,法律规定,跨省跨地区,应由共同管辖权司法机关,指定管辖。新乡市司法机关没有获得指定管辖权。
比如本案杭选碧负责山西地区销售,与河南新乡无任何实质关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范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1.选择性管辖。
同案大区经理张银与杭选碧地位、作用完全相同,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对张银不批准逮捕并移交其他地区处理。同一司法机关对地位完全相同的被告人作出截然相反的管辖认定,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管辖的统一适用)。
远洋捕捞逐利性执法:
22.系统性逐利性执法谋取非法利益。
财产处置超出刑事侦查正当范畴,超标的超范围冻结港商韩霞及经销商数十亿资产及不动产,巨额资产未入清单(比如近1200厢茅台仅入300厢,副支队长刘超搜四箱贵重物品未入清单等等),办案单位形成系统性的财产处置链条(甄别财产—评估价值—联系买家—完成变卖),具有明确的经济目的。案发时任新乡市公安局局长朱东亚已被监察委留置,本案程序违法、证据违法、财产处置违法与该负责人被留置的事实,在时空和逻辑上高度关联,存在以刑事侦查为名行财产处置之实的重大嫌疑。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违法行为:
23.未依法通知辩护人延长、补充侦查等程序性事项。
案件存在多次延期和补充侦查,办案机关从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家属及辩护人,亦未安排补充阅卷,辩护人的知情权、阅卷权被实质剥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阅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4.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对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证据照单全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制、讯问笔录高度模板化、鉴定意见以“随机”方法确定层级、鉴定检材被篡改、审计报告鉴定人挂名执业等。上述违法情形在卷宗材料中显而易见:讯问笔录缺失录音录像注明、被害人陈述文字完全雷同、鉴定报告未附合法检材来源证明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发现。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对上述任何一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对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全部接收并作为指控依据移送法院,致使大量违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25.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强行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属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依据。”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辩解存在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鉴定报告以“随机”方法确定层级、检材被篡改;被害人询问笔录高度模板化——上述证据的非法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已显现。但检察机关未启动任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未排除任何一份非法证据,径直将全部存疑证据作为指控依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上诉人杭选碧强行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过滤非法证据、防止冤错案件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对本案中系统性、全链条的证据违法问题视而不见,以“带病证据”提起公诉,实质上是将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合法化背书,使审查起诉的过滤功能完全失灵,严重违背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
26.未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案数十人被羁押都超过三年,多数是女性,辩护人多次提交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申请,办案机关从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亦未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审判阶段违法行为:
管辖违法。
27.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无管辖权强行审判。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多数上诉人与河南新乡无实质关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条件;同案张银因“无管辖权”被不批捕移交他处,同一法院选择性管辖,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六条第三款。
合议庭组成违法。
28.未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
本案系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金额 30 亿余元、涉及 45,000 余人、数万个家庭,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仅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据审查违法。
29.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违法。
被告人已提供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明确线索(多名被告人供述高度一致的违法取证细节),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以“辩护人未提交违法审讯的证据”为由驳回申请,将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人。对于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录音录像时,依法应当认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未依法排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30.对辩护人提交的有利证据不予审查、不予回应。
辩护人提交的段保玲民事判决书及所附证据(买卖合同、产品使用说明书、形体跟踪表),系对上诉人有利的关键书证,证明消费者自愿购买,与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根本矛盾。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在判决中作任何认定或说明,实质上将辩护人提交的法定证据湮灭于卷宗之中,严重侵害辩护权,构成程序违法和裁判不作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人有权提交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31.用被质疑的证据证明该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循环论证)。
一审判决以“讯问笔录中多处显示保障了必要休息和饮食”为由认定不存在违法审讯,用非法取证的产物(供述笔录)来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32.选择性适用司法解释。
一审判决引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支持“去重分析”合法性,却无视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33.认定事实自相矛盾。
一审判决既认定 260 名被害人系“被强迫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又认定该公司系“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在同一组事实上根本互斥——强迫交易以真实交易为前提,传销以虚假交易为特征,不能同时成立。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限违法。
34.审理期限严重超期。
庭审结束于 2024 年 11 月,至判决作出(2026 年 6 月 30 日)超过 19 个月。
一审判决对长达 19 个月的延迟未作任何解释,未说明是否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审限制度形同虚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一审审限)。
35.长期超期羁押。
上诉人自 2023 年 4 月 13 日被羁押,至一审判决之日已超过三年。名为“等待审判”,实为“提前服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通知》。
随着河南省政法虎朱东亚的投案,时任新乡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朱东亚领着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卫滨区法院,顶着35项违法行为,所主导的“远洋捕捞”逐利港商韩霞案,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现在着实给新乡市中院出了一道天大的难题。同在河南省渑池县,前辅警百元网购产品报案,跨省重判大案被法院驳回,就彰显了法院“依法治国”的正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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